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日期间,当事人购买一批绿藻粉(小球藻粉),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共计3票报关单。当事人申报进口绿藻粉(小球藻粉)的税则号列为2106909090。2022年3月30日,经平潭海关归类认定:绿藻粉(小球藻粉)实际税则号列应为2102200000。经平潭海关计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绿藻粉(小球藻粉)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 192750元,截止发现之日,绿藻粉(小球藻粉)应缴税款共计69871.88元,已缴纳税款 51194.4元,核定漏缴税款18677.48元,滞纳金2744.64元。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8日补缴漏缴税款。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进口绿藻粉(小球藻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