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德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冻白鲳鱼,数量25621.5千克,申报总价40994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0303591000。经宁德海关归类,实际应归入0303899090。
以上行为有一、报关单证、海关归类建议、企业报告;
二、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委托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