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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鸢乌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1:19: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9次

      2022年7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德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冻鱿鱼头,申报商品名称:冻鱿鱼头,商品编码:0307431000,拉丁学名:LOLIGO,数重量为2750袋/27500千克,申报总价299750 美元。宁德海关对该批出口冻鱿鱼头留样抽样后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物种鉴定,留样DNA测序比对结果判定为鸢乌贼。当事人原申报的商品编号:0307431000和,应归入0307439000。

    以上行为有1、有宁德海关抽采样凭证、检验报告、企业报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2、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3、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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