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1、申报品名线面,申报商品编码1902309000,申报数量1090箱,申报总价44690美元;2、申报品名乳酪味注心撕棒面包,申报商品编码1905900000,申报数量300箱,申报总价4836美元;两票报关单为拼柜。
经查验,该柜中实际货物为线面6箱、乳酪味注心撕棒面包270箱,以及未申报的果冻、椰汁、锅边糊片等19项货物。上述19项未申报货物均属于出口法检商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凭证等材料,上述19项未申报货物价值25065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查验现场影像记录、理货证明、当事人报告、收款收据、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7000元人民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