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刹车片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清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52: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1次

    2013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鼓式刹车片共51票,其中税则号列申报为87083099共3票,申报为87083010共48票。

    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鼓式刹车片均为摩擦材料,主要成分为树脂、钢纤维、玻璃纤维、碳酸钙、二氧化硅、硫酸钡、石墨等,产品不含蹄铁。2016年6月3日,福州海关出具归类指导意见书(福关归[2016]0025号),该鼓式刹车片应入归税则号列68138100。

    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经核实,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87083099及87083010项下货物出口退税率均为17%,而实际税则号列68138100项下货物出口退税率为5%。经计核,上述51票鼓式刹车片货值为人民币4838412.77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移交相关资料、报关单证及外销发货单等复印件、当事人报告、取样记录单、化验鉴定书、归类指导意见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财务资料、笔录、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其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州海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