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申报货物共13项,申报成交方式为EXW,运费栏申报为EUR/3384.48/(空白)。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运费栏实际应为EUR/3384.48/3,因运费栏填制不全导致运费未确认申报。
经海关核定,上述漏报运保费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5288.6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950.3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