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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检波器测试仪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3 20:39: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1次

      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3票SMT-400检波器测试仪,申报税号为9030820000,关税税率0%,根据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存在申报商品税号归类错误,应归入税号9030390000,关税税率5.3-6.7%。经海关计核,上述3票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1285.45元(关税人民币18192.69元,增值税人民币3092.76元)。经调查,当事人在进口货物申报过程中出现归类错误、造成上述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等其他相关材料;3、询问笔录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22号);5、其他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保定瑞科物探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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