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超声波显微镜”,申报税号901210000,关税税率为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31803100,关税税率5%。经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8180.24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等其他相关材料;3、情况说明材料;4、归类答复;5、税款计核证明书;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税款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