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合金钢带共计12161千克,申报价格合计32695775日元,申报税则号列为75062000000(镍合金制带材,进口关税税率6%)当事人进口的上述货物,系镍量未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且铁量达50%以上,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申报为7226999090(其他合金板材,进口关税税率7%)。当事人错误认为涉案钢带除铁之外,镍量最高,就将其申报为镍合金钢带,导致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79200.8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431.6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资料;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涉案货物元素含量成分表;情况说明;蒲玉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