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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合金钢带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0 23:09: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3次

      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合金钢带共计12161千克申报价格合计32695775日元申报税则号列为75062000000(镍合金制带材进口关税税率6%)当事人进口的上述货物系镍量未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且铁量达50%以上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申报为7226999090(其他合金板材进口关税税率7%)。当事人错误认为涉案钢带除铁之外镍量最高就将其申报为镍合金钢带导致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79200.8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431.6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资料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涉案货物元素含量成分表情况说明蒲玉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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