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021年5月,当事人申报内销账册保税料件丁苯橡胶、顺丁橡胶、天然橡胶、塑解剂、增粘剂,该账册已于2021年6月核销结案。当事人申报内销的上述料件中,除通过账册项下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口之外,还有部分料件来自上一本账册余料结转。
当事人在申报上述保税料件内销时,因经办人员疏忽,未按照已进口料件及余料结转料件的加权平均价进行申报,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导致漏缴国家税款。当事人内销保税料件价格申报不实,共计25票报关单
经计核,当事人内销补税的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9061701.67元,应纳税款12774001.2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共计271062.28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涉案货物内销单价与分段计算单价对比明细清单,料件进口单价与内销单价对比表,料件进口、余料结转、内销补税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及计核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作为加工贸易账册的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在向海关申报保税料件内销过程中,未如实申报保税料件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漏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3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