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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改性聚酰胺66切片税号申报的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1 20:15: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0次

      2020年4月2日至2022年2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向常熟海关申报进口改性聚酰胺66切片共计13600千克申报总金额共计94659.2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08101190(改性聚酰胺-6,6切片进口关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13%),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45814元。经查本案涉案改性聚酰胺66切片共涉及4个规格型号CM3004G20G6330、XSN11B、FG172、T-422VOA,其中型号为CM3004G20G6330商品主要成分为聚己二酰已二胺50%、聚二溴苯醚15%、氧化铝硼硅玻璃20%等型号为XSN11B商品主要成分为聚己二酰己二胺50%、其他聚酰胺20%、玻璃纤维15%等型号为FG172商品主要成分为聚己二酰己二胺50%、玻璃纤维20%、溴化聚苯乙烯20%等型号为T-422VOA商品主要成分为聚己二酰己二胺65%、溴化环氧树脂20%、三氧化二锑6%等上述四种型号聚合物单体单元含量均不超过95%。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和3908品目注释规定本案涉案商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商品。经常熟海关出具归类意见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908909000项下(其他进口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对海关归类意见无异议。

      经查造成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原因系当事人未能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和供应商沟通确认部分原材料成分所致。

    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2746.8元已缴税款人民币131418.3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5514.46元。

      以上行为有1.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税单复印件

      2.海关关税部门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及税款告知记录

      3.海关出具的《涉案商品归类意见书》及海关进出口税则等复印件

      4.海关稽查结论等

      5.进口商品技术资料复印件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资料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未能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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