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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摩托车散件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4 22:05: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7月签订了出口96套三轮摩托车散件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105038.72元。当事人从重庆汗血马车业有限公司处采购成套三轮摩托车散件,在重庆装运发货出口。

    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三轮摩托车散件,申报品名“三轮摩托车散件”,申报规格“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〡200CC〡无品牌”,申报税号为8711204000,申报数量为48套,申报总价人民币552519.36元。2022年9月26日,我关对该票货物查验发现短装48台发动机,价值人民币148880元。经计算,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为19354.4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查验记录、查验照片、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装明细、可能多退税款金额计算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出口摩托车散件,短装48台摩托车发动机,申报数量、总价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能影响出口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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