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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低眼无齿芒干鱼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肚龙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20: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7次

    2023年11月7日,龙邦海关对进口的低眼无齿芒干鱼肚(筒状)实施查验时发现里面有大小形状不同的4种货物,经取样送检至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11月22日鉴定报告结果出来,结果显示送检货物为辐鳍亚纲(ACTINOPTERI)鲈形目(PERCIFORMES)尖吻鲈科(Lates)尼罗尖吻鲈(Latesniloticus)的组织干制品,与申报品名低眼无齿芒干鱼肚(简状)Pangasius bocourti不符,且该尼罗尖吻鲈(Lates niloticus)的组织干制品未获得准入。当事人向海关报检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

    以上行为有龙邦海关人工查验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报关单、植物检疫证书、鉴定结论等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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