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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瑞思螺旋藻片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4:03: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9610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Oculus Quest2VR眼镜一体机共308条清单数据,并将其商品编码归入8543709990,实际商品编码应归入84714140项下,该商品编码不在跨境电商进口正面清单内,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9610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瑞思螺旋藻片”、“奥加尼卡螺旋藻片”、 “奥加尼卡螺旋藻粉”等螺旋藻片、粉共354条清单数据,并将其商品编码归入2106909090,实际商品编码应归入210220项下,该商品编码不在跨境电商进口正面清单内,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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