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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厚椰乳生产单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八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16:52: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向八所海关申报检疫出口一批厚椰乳、椰子水货物,件数150件,重量1800千克,总值12240元人民币。经调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生产单位不实,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在向海关申报该票货物时,生产单位填制不实。上述情况造成货物生产单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以上行为有提供的《情况说明》《报检单》《当事人陈述记录表》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06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海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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