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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7号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7号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4年1月22日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
日期:2014-03-19 16:17:26
阅读:1458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5号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到期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5号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到期2009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9月8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9月7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
日期:2014-03-07 14:34:16
阅读:1406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到期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到期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至2014年8月30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本公告发...
日期:2014-02-27 14:29:45
阅读:1453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到期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3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到期200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8月26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8月25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
日期:2014-02-21 14:25:09
阅读:1392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号 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号 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2014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号公告,开始再调查执行“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在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
日期:2014-02-19 14:19:13
阅读:1676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8号 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8号 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3号公告。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欧盟诉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专家组报告,开始对此案进行再调查。...
日期:2014-02-18 14:26:36
阅读:2020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 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 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2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
日期:2014-02-17 14:12:05
阅读:1876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实施初裁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实施初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
日期:2014-02-17 12:19:58
阅读:1425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初裁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初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
日期:2014-02-17 11:11:06
阅读:1571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0号 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案实施延期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0号 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案实施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1月27日
日期:2014-01-27 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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