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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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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进口
  • 进口铝锭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3年6月14日 | 运城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铝锭,重量为50093千克,申报商品税则号列为76011090。当事人上述报关单进口铝锭共6个生产批次,各批次金属铝的平均含量分别为97.5%(98.0%)、98.1%(98.2%)、98.0%、98.2%、98.1%、97.5%,上述6批次铝锭中铝的含量按重量计均未达到99%,且其他元素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1%。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当事人进口铝锭应归入税则号列76012000。
  • 违规
  • 出口
  • 出口神香等未申报动植物检验检疫 | 2023年10月17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神香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神香申报数量为9278千克,价值64946美元,实际数量为6654千克,价值46578美元。另有新冠试剂盒10400个,价值人民币31408元;面团机配件1台,价值人民币545元;一次性防护服330千克,价值人民币330元;闸门开启器220千克,价值人民币110元;砂锅160千克,价值人民币160元;车牌架15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元;自拍杆242千克,价值人民币120元;五金配件260千克,价值人民币130元;试压泵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元;千斤顶140千克,价值人民币140元;过滤器2台,价值人民币340元未向海关申报。新冠测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粘合剂未申报进出口许可证 | 2023年10月17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粘合剂(硬化剂RN)等货物一批至缅甸。经海关审核发现,项一货物粘合剂(聚氨酯粘合剂NP-85)含有 乙酸乙酯32-42%,项四胡武粘合剂(硬化剂RN)含有乙酸乙酯25—38%。上述货物总价值41158美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乙酸乙酯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违规
  • 出口
  • 出口至橙香精等未申报进出口许可证 | 2023年10月17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橙香精等货物一批缅甸。经海关审核发现,项一货物橙香精含食用酒精等0.3%;项三货物杂果香精含食用酒精0.03%;项四货物菠萝香精含食用酒精2.3%,项七货物咖啡香精含食用酒精1.9%;项八货物番石榴香精含食用酒精<0.1%。涉案货物总价值人民币110365元。上述货物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件。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清肺膏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3年10月17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衣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衣架540千克、项二货物塑料壳3000千克、项五货物电源3520个、项六货物挂钩600千克、项七货物纽扣12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该五项货物总价值55476美元。项四货物卡板100千克,价值300美元,原申报规格为塑料制,实际规格为木制,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另有医用口罩40000个,价值人民币5600元;面贴500千克,价值人民币600元;防护服400件,价值人民币3280元;牙刷17支,价值人民币105.4元;汤料28千克,价值人民币168元;眼罩5000个,价值人民币2450元;移动电源6000个,价值人民币108000元;包装袋2450千克,价值人民币1519元;支架1900千克,价值人民币3990元;鞋子20双,价值人民币450元;耳机54个,价值人民币280.8元;胶囊21千克,价值人民币144元;清肺膏8千克,价值人民币144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面贴、防护服需报商品检验,牙刷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汤料需报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等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聚氨酯粘合剂等未提交进出口许可证 | 2023年11月14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PU-88F聚氨酯粘合剂等货物一批至缅甸。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三货物103粉胶含有乙酸乙酯,价值人民币45568元。该货物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件。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三色遮瑕膏数量申报不影响实国家税款征收 | 2023年11月15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单位)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CANMAKE/井田SPF50三色遮瑕膏02等共86项货物。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涉案货物备案克重与实际重量不一致,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以上,应征收15%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涉案货物实际销售数量共638828件,漏缴税款人民币6004079.3元,其中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主动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00352.39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锂电池组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 2023年11月14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组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锂电池组规格原申报52100,实际为AT52100M;项二货物锂电池组规格原申报26100,实际为AT26100。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总价值86646.2美元,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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