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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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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发膜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2年8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休闲鞋(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6700双,价值100500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发膜930千克,价值人民币3022.5元;煤气灶配件2130千克,价值人民币6922.5元;女鞋500千克,价值人民币2600元;朔胶制品1800千克,价值人民币5850元;童裤960千克,价值人民币3120元;儿童玩具1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15元;一次性餐盒186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9元;端子850千克,价值人民币2762.5元;LED车内灯830千克,价值人民币5395元;灯具630千克,价值人民币3276元;凳子920千克,价值人民币5980元;调音台270千克,价值人民币10530元;置物架1120千克,价值人民币3640元;挖掘机配件150千克,价值人民币97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发膜需报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抗原检测试剂盒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 | 2022年8月2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另有新冠试剂盒12箱,价值人民币2400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申报不实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护发素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卫生检疫 | 2022年8月2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护发素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胶管4180千克,价值13585美元实际未到货。项八货物裤子原申报数量3810千克,价值40679.9美元;实际数量为1810千克,价值20819.9美元。另有护发素1550千克,价值人民币11237.5元;新冠试剂13箱,价值人民币23000元;手机屏幕65千克,价值人民币962元;蚊香4320千克,价值人民币8873.4元;沙发3个,价值人民币600元;收音机5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蓝牙耳机1箱,价值人民币60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护发素需报商品检验,新冠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商品检验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2年8月31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餐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餐具9546千克,价值61094.4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瓜子100千克,价值人民币952元;鸡精200千克,价值人民币600元;医用口罩20千克,价值人民币459.8元;铁锅120千克,价值人民币4176元;穿衣镜600千克,价值人民币5460元;桌子570千克,价值人民币8094元;塑料瓶500千克,价值人民币1500元;展示架4300千克,价值人民币1849元;纸巾200千克,价值人民币2120元;碗盖1100千克,价值人民币3850元;纸盒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760元;塑料杯416千克,价值人民币3028.48元;站立架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70元;床垫40千克,价值人民币1956元;蓄水罐30千克,价值人民币45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瓜子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鸡精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芝麻油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胶带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胶带2850千克,价值10260美元;项三货物茶几10件,价值980美元;项六货物地砖1950千克,价值2340美元实际均未到货。项七货物挖掘机配件元申报数量为10600千克,价值15900美元,实际数量为3200千克,价值4800美元。另有酱油800千克,价值人民币3960元;芝麻油416千克,价值人民币3660.8元;耗油600千克,价值人民币6540元;腐乳350千克,价值人民币7350元;醋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0元;新冠测试剂47200支,价值人民币55696元;电脑配件2226千克,价值人民币8904元;血压计2835千克,价值人民币3685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酱油、耗油、腐乳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芝麻油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新冠测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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