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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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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未报检擅自出口复配香精 | 2022年1月20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G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复配香精,重量为300千克,货值为CIF207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302109090,G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复配香精,重量为154千克,货值为CIF19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302109090。经查,上述两项货物应为复配香精,应归入商品编号为2106909090,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 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