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申报出口铜智能手机规格及商编数量申报不实 | 2024年12月27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1日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申报出口铜智能手机等一批。原申报商品项7投影仪为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商品5项为平板电脑数量为2800个,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商品项9智能手机数量为2000台,无型号,原申报第11项智能手机为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第12项货物GSM手机为无品牌,无型号,原申报第四项货物智能手机套机为无型号,原申报第六项货物为无品牌,无型号。经查验,商品项7投影仪实际品牌为Umiio实际型号为Q1,第5项货物数量为4000台,品牌为ATFLY,型号为A03,第9项货物实际数量为6000台型号为spark20Pro等,第11项货物实际品牌为phamton等,型号为x2pro等,第12项货物实际品牌为oking等,型号为ok112等,第四项货物实际型号为s23+等,第六项货物实际品牌为calus,型号为blue p12。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货值18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