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申报进口电子秤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1月1日 | 苏州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多次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秤”,共计7票,用途为精密称量。申报商品编号为“8423819010”,进口关税率0%(原产地瑞士)和20%(原产地美国)。经查,上述货物电子秤品牌为METTLER TOLEDO,型号ML802/03,最小感量为10毫克。经苏州海关出具归类意见,9016子目内容里明确说明9016为“感量为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不论是否带有砝码”,该商品最小感量为10毫克,符合9016规定的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范围,应该归入9016009000,进口关税率分别为9%(最惠国税率)和34%(原产地美国),属于税则、注释具体列名商品。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51206.07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135659.48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78012.9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7646.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