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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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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小推车等。其中第24项商品小推车,申报税则号列为84289090.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申报货值17066.79欧元;第32项商品电压调节器,申报税则号列为90303390.00,关税税率2.3%,增值税税率13%,申报货值14541.94欧元。经海关查验,第24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7168000项下,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32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90328990.99项下,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此外,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过相同货物3票,与本票存在相同申报不实情况。以上4票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9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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