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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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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未梳的合成纤维短纤,申报原产地均为台湾,申报税则号列均为55039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申报总数量合计20105千克,申报CIF总价合计88582.7美元。经查证,上述未梳的合成纤维短纤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5503200000(进口关税税率5%)项下。经核定,上述未梳的合成纤维短纤完税价格人民币58.5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39万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票货物,申报品名手工折纸、彩色折纸,经查,上述5票报关单项下,其中有部分彩色折纸(2669千克、6708美元)的材质为珠光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0320010项下;该5票报关单项下其余手工折纸及彩色折纸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900000,经核定,上述手工折纸、彩色折纸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48.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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