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未梳的合成纤维短纤,申报原产地均为台湾,申报税则号列均为55039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申报总数量合计20105千克,申报CIF总价合计88582.7美元。经查证,上述未梳的合成纤维短纤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5503200000(进口关税税率5%)项下。经核定,上述未梳的合成纤维短纤完税价格人民币58.5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39万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票硝酸钾,经海关查验,并经化验鉴定,发现上述5票硝酸钾均应归入商品编码2834211000项下,对应的出口关税税率为5%,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浸胶玻璃纤维布(次品余料),经查,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未提供所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构成违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票货物,申报品名手工折纸、彩色折纸,经查,上述5票报关单项下,其中有部分彩色折纸(2669千克、6708美元)的材质为珠光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0320010项下;该5票报关单项下其余手工折纸及彩色折纸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900000,经核定,上述手工折纸、彩色折纸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48.78万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盐石17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501002000,经海关稽查发现,进口的盐石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94059900项下,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该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钥匙扣,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926400000,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钥匙扣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907009000项下,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票硝酸钾,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834219000,经海关查验,并经化验鉴定,发现上述5票硝酸钾均应归入商品编码2834211000项下,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电脑桌,申报商品编码为9403200000,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电脑桌应归入商品编码7616999000项下,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