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品名乐林恩原味饼干、乐林恩可可味饼干、乐林恩香蕉味饼干,经查证,上述乐林恩原味饼干等货物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19053100(2017年、2018年进口关税税率均为15%)项下。经核定,上述乐林恩原味饼干等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4.79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8万元。
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聚酯树脂副牌(粉末涂料),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91691.66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7802.77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台助剂自动计量输送机,经查证,上述助剂自动计量输送机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13190000(进口暂定关税税率为6%)项下。经核定,上述助剂自动计量输送机完税价格人民币79.6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59万元。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10票鞋用中底板,申报税则号列均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总价356476.8美元。经我关查明,上述10票鞋用中底板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900000(出口退税率为0)项下,申报价格共计折合人民币197.2万元。
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床具和床单,经查,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数量、商品编码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部分货物价值计人民币23.67万元,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27461.79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冻南美白虾,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海关监管秩序。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影响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03823.97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868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