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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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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肥料原料伪报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 | 2024年6月6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3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肥料原料”、“农业肥料”、“有机肥”等,申报税则号列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7933708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其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现依法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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