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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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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管制
  • 进口
  • 申报进口光刻胶未提交许可证以及许可证号申报不实 | 2022年3月4日 | 上海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光刻胶400千克,总价CIF 22228000日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含有γ-丁内酯,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并申报许可证号,而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许可证,也未申报进口许可证号。案发后,当事人提交了上述许可证,许可证号为21-10-Y02727,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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