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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机载配重件实际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4年7月19日 | 东疆海关 | 中国-天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机载配重件5293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43120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312608.57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应为人民币312608.57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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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扁丝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4年7月18日 | 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扁丝18票共计628202千克,申报总价值592997.5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13000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实货扁丝均应归入商品编号(出口退税率: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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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4年4月20日 | 北京大兴国家机场海关 | 中国-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物品两票货物,申报名称为毛发制毛条,申报税号为6704900000,申报数量13080条,申报货值311304美元。经查,上述2票货物为化纤发,实际货值低于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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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4年1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花茶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花茶(商品编码:0902201900、出口退税率9%)原申报数量为2466千克,价值98640美元;实际数量为1438千克,价值57520美元。当事人出口登山杖110千克、封箱胶80千克、包包160千克、耳机180千克、水管接头320千克、陶瓷碟110千克、假草6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5018.6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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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4年1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柳藤制品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柳藤制品(商品编码:4602193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16000千克,价值96000美元;实际数量为9100千克,价值54600美元。当事人出口包装纸4650千克、说明书650千克、封箱胶1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8622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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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4年1月1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瓷砖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瓷砖原申报数量126千克,价值667.8美元;实际数量为2486千克,价值13175.8美元。项四货物空调配件(商品编码:8415901000、退税率13%)236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018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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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 | 2024年1月1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袜子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六货物袜子(商品编码:6115950019、退税率13%)20000双、项七货物鞋子(商品编码:6404199000、退税率13%)304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98068美元。当事人出口童袜800千克、童鞋280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00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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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4年1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柳藤制品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柳藤制品(商品编码:4602193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16000千克,价值96000美元;实际数量为9100千克,价值54600美元。当事人出口包装纸4650千克、说明书650千克、封箱胶1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862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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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花茶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4年1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花茶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花茶(商品编码:0902201900、出口退税率9%)原申报数量为2466千克,价值98640美元;实际数量为1438千克,价值57520美元。当事人出口登山杖110千克、封箱胶80千克、包包160千克、耳机180千克、水管接头320千克、陶瓷碟110千克、假草6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501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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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币制申报不实 | 2024年3月13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硬质合金模具,币制为美元,货物货值为FOB 79982.72美元。当事人自查发现货物币制与申报不符并申请改单,实际货物币制为人民币,货物货值为人民币79982.72元,对应货物货值差额约为人民币469746.51元,涉及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1067.05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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