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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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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大蒜粉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4年5月30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充电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四货物充电器960千克、项五货物插头697千克、项六货物粘合机1440千克、项七货物手提袋108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80004美元。当事人出口肥料1000千克、大蒜粉1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5750元,上述货物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裙子1350条、真空包装机2台、假花110千克、蒸汽仪8台、包包1050个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9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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