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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江西米粉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4:56: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 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包装袋 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 发现,项一货物塑料包装袋14720千克、项二货物文件袋 1019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99113.8元。当事人出口江 西米粉1500千克、螺蛳粉1500千克、鲜虾片1200千克、大 窖荔爱汽水6500千克、虎皮凤爪1000千克、葡萄乌龙茶 6200千克、火腿肠1000千克、牛奶花生蛋白饮品6000千克 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57035元。其中鲜虾片、大 窖荔爱汽水、葡萄乌龙茶、牛奶花生蛋白饮品需报食品卫 生监督检验,江西米粉、螺蛳粉、虎皮凤爪、火腿肠需报 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 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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