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烤炉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陶瓷锅7740千克、项二货物蒸饭车10台、项三货物烤炉4台、项四货物电炸炉472个、项五货物电扒炉10台、项六货物不锈钢厨具970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21680元。当事人出口茶兀1000千克、玫瑰梅500千克、肉酱拌面1000千克、茉莉清茶1500千克、海天酱油1500千克、冰茶1550千克、薯片400千克、水蜜桃饮料1000千克、绿茶1000千克、玉米淀粉500千克、茉莉花茶1000千克、脉动1000千克、长崎蛋糕500千克、椒麻鸡味魔芋爆肚400千克、泰式青柠2000千克、冻柠茶2000千克、花生油2640千克、元气森林2000千克、营养快线20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30414.5元。其中茶兀、肉酱拌面、茉莉清茶、海天酱油、冰茶、薯片、水蜜桃饮料、绿茶、茉莉花茶脉动、长崎蛋糕、椒麻鸡味魔芋爆肚、泰式青柠、冻柠茶、花生油、元气森林、营养快线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玫瑰梅、玉米淀粉需报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