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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一次性拖鞋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11:06: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收割机、项二货物户外伞、项三货物铝制封边条、项四货物喷雾机、项五货物户外灯、项六货物路灯杆配件、项七货物踢脚线均未到货,货物申报价格132793.4美元。当事人出口一次性拖鞋2667双、酱油5410千克、面条2254千克、可乐3250千克、阿萨姆奶茶2250千克、卤蛋460千克、咖啡1020千克、东鹏特饮1600千克、纸巾577千克、鸡精1205千克、面包1100千克、瓜子1505.5千克、垃圾桶26个、啤酒2400千克、牛奶1360千克、鱿鱼丝286千克,当事人出口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酱油、面条、可乐、阿萨姆奶茶、卤蛋、咖啡、东鹏特饮、鸡精、面包、瓜子、啤酒、鱿鱼丝出口均需要进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面条、卤蛋、瓜子、牛奶、鱿鱼丝还需要进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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