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项1货物申报品名为“不锈钢杯子”,申报数量1804个,项2货物申报品名为“LED灯”,申报数量3635个,。经现场查验,项1货物实际数量为7个,项2货物实际数量为96个,涉及数量申报不实。其它货物为贴有快递单号的快件货物,涉及品名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