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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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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港澳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34/2023 | 2023年8月23日发布 | 2023年8月24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 禁止进口源自日本福岛县、千叶县、枥木县、茨城县、群马县、宫城县、新渴县、长野县、崎玉县和东京都的鲜活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海盐及海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07/2023号 | 2023年7月24日发布 | 2023年8月23日实施 | 危险品监管
  •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 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43/2022号 | 2022年3月21日发布 | 2022年3月1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5/2019号法律《关于毛坯钻石国际贸易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执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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