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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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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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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船用锅炉属于禁止进口旧机电 | 2024年10月25日 | 舟山海关 | 中国-杭州
  • 当事人向舟山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成交方式为CIF,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品名为船用锅炉,商品编号为8402190000,总价人民币120000元。并于2024年1月30日将上述货物申报出口。舟山海关经自查发现进口报关单中申报的商品被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由于不清楚上述规定,在无法提供商务部同意进境证明文件情况下,将该货物申报进境维修并复运出境。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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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割草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4年10月29日 | 丽水海关 | 中国-杭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割草机共计58979台81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33190000。其中,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1月21日申报出口割草机34046台40票报关单,申报总价1438764.68美元;2022年2月17日至2024年1月11日申报出口割草机24933台41票报关单,申报总价1225187.3美元。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割草机应归入税则号列84678900,税则号里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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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花岗岩石制品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2024年6月20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花岗岩石制品一批。该申报商品名称花岗岩石制品,申报商品编码6802939000,申报数量209.16平方米,申报总价64258.15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64258.15元。当事人上述币制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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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飞机航材货物品牌类型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21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分别向海关申报出口飞机航材货物5批次。经查,报关单1-34项和其余4票报关单所有项的品牌类型均未申报,报关单1-34项均应申报为“0|0”,其余4票报关单所有项的品牌类型均应申报为“4|0”,违法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51万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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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休闲鞋总价申报错误影响国家退税管理 | 2024年6月21日 | 漳州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申报出口休闲鞋等货物一批,共6项,第6项申报商品名称鞋垫,申报商品编码6406909100,申报总价62682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总价应为13041.9美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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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眼镜配件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4年6月19日 | 东渡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眼镜配件等一批货物。02项申报品名:眼镜配件,申报规格:0|0|板材+不锈钢制|无中文及外文品牌|型号:CY8869|||小品名:镜脚,申报商编:9003900000,申报数量:40800副,申报金额:195840美元。03项申报品名:太阳眼镜,申报规格:0|0|保护眼睛|不变色|无中文及外文品牌|线索基本情况型号CY8870,申报商编:9004100000,申报数量:540副,申报金额:11232美元,07项申报品名:普通防护眼镜,申报规格:0|0|保护眼睛|不变色|无中文及外文品牌|型号CY2020,申报商编:9004909000,申报数量:3500副,申报金额:19250美元。经查验,02项货物实际数量为36720副,03项货物实际数量为360副,07项货物实际数量为3360副,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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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平光眼镜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4年6月19日 | 东渡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01项申报品名:平光眼镜,申报商品编码:9004909000,申报数量:105500副,申报总价:1983400美元;02项申报品名:普通防护眼镜,申报商品编码:9004909000,申报数量:120000副,申报总价:540000美元。经查验,01项货物实际品名为半成品眼镜架,实际商品编码为9003191000,实际数量为19500副;02项货物实际品名为护目镜框架,实际商品编码为9003110000,实际数量为71500副,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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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出口锂电池等货物目的国申报不实 | 2024年9月9日 | 枣庄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锂电池、金属壳等货物,最终目的国(地区)申报为“中国香港(HKG)”。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法国,与申报不符。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3187万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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