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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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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辣椒粉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2年12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辣椒粉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辣椒粉(商品编码:0904220000,退税率9%)原申报数量为20900千克,价值158840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打包盒1450千克,价值人民币39585元;打包带2480千克,价值人民币21080元;瓶盖1620千克,价值人民币25758元;拉伸膜2600千克,价值人民币19760元;花生1840千克,价值人民币17480元;酱油5390千克,价值人民币12936元;调味料3830千克,价值人民币18384元;肉丸60千克,价值人民币576元;米通1830千克,价值人民币25601.17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酱油、调味料、米通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花生、肉丸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