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申报进口鲜榴莲原产地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7月24日 | 勐腊海关 | 中国-昆明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2票鲜榴莲,数量34960千克。当事人收到鲜榴莲原产地证书后,2票原产地证书上的重量低于实际进口货物数量,无法向海关申报,遂将该2票原产地证书退回泰国修改重量,并于当日收到修改后的2票原产地证书扫描件,该扫描件货物重量从原来的“17280千克”改成了“17760千克”,其他要素没有发生任何变化。随后,当事人在未收到原产地证书原件情况下,便将泰方提供修改后的原产地证书扫描件向勐腊海关申报。经海关核查,上述2票鲜榴莲原产地证书虽为官方机构签发,但已被“出口商要求取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当事人西双版纳拓驰报关有限公司因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勐腊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2票鲜榴莲漏缴税款人民币24.3880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