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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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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证申报不实 | 2021年8月20日 | 新沙海关 | 中国-黄埔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新沙口岸进口“果冻”等货物一批,原产地申报为日本,该报关单项下共9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认定:该报关单项下第1、2、3、4、9项货物“奥尼多种水果味果冻”,申报数量为3550箱,实际数量共计364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5项货物“白桃汁饮料” 10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6项货物“白桃汁饮料”50箱,产自日本千叶县;第7项货物“夹心饼干”申报数量为90箱,实际进口数量为94箱,产自日本茨城县。以上8项货物的实际产地与申报的原产地(据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证实,均为日本兵库县)不符。而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规定,禁止从日本的十个县进口食品,其中包括群马县、千叶县、茨城县,因此以上8项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货值金额人民币165635元。另,该单项下第8项货物“明治巧克力”申报数量为4箱,实际到货550箱,与申报不符。经海关计核,案值人民币72337.02元,涉嫌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06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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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证申报不实 | 2021年8月20日 | 新沙海关 | 中国-黄埔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新沙口岸进口“奇亚籽水果味果冻”等货物一批,该报关单项下共16项货物。经海关查验、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认定第1项货物“果冻”15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3项货物“佩扬方便面”120箱和第4项货物“佩扬方便面”200箱,均产自日本群马县;第6项货物“薯片”10箱产自日本栃木县;第8项货物“棒棒糖”17箱产自日本埼玉县;第10、第11、第12项货物“日清方便面”1700箱中,有5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第13、第14项“薄荷糖”102箱中,有52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15项货物“威化饼”60箱产自日本新泻县、第16项“饼干”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以上货物的实际产地与申报的原产地(据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证实,均为日本兵库县)不符。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规定,以上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另外,该批货物中第10、第11项“方便面”共1500箱、第13、第14项“薄荷糖”共102箱,无法根据企业提供信息核实原产地。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以上禁止进口货物货值人民币779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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