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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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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进口
  • 进口棉花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货物 | 2024年3月23日 | 金普海关 | 中国-大连
  • 当事人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为采购原料棉花一加工棉纱一销售棉纱。生产所需的棉花原料来源有3种:加工贸易进口、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新疆棉;棉纱成品销售去向有3种: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国内销售。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无论是出口的棉纱成品还是国内销售的棉纱成品,当事人公司均根据订单工艺及生产需要,编制《配棉图》(即配方、产成品所需各种棉花配比,也称“配棉表”),将各种来源的棉花原料按照一定的比例直接混合使用(即“配棉生产”或“混料生产”,当事人公司内部称为“混纺”),未按照海关规定区分使用加工贸易进口和非保税棉花原料。该“混纺”的生产模式,实质上即为当事人公司将保税进口棉花、一般贸易进口棉花和国内采购棉花互相调换使用,调换的保税棉花“混纺”为成品棉纱后被国内销售或一般贸易出口。经核算,当事人公司擅自调换至内销棉纱使用的保税棉花为等进料加工手册77本;擅自调吨,涉及C换至一般贸易出口棉纱使用的保税棉花为屯,涉及C2等进料加工手册99本。当事人公司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货物违规行为。
  • 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