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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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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胶粘剂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 2024年7月4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胶粘剂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一胶粘剂申报规格甲苯30-35%,丙酮3-7%,丁酮1-5%,项二货物胶粘剂申报规格甲苯30-35%,丙酮3-7%,丁酮1-5%,该两项货物甲苯、丙酮、丁酮实际总含量超过40%,价值46259.42美元。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2〕319号)要求,上述三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总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进口时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件。项三货物环氧树脂申报规格环氧树脂95%,硅胶5%,实际主要成分为异丁酸异丁酯、环氧树脂。项四货物环氧树脂申报规格为三乙烯四胺15%,C18-不饱和脂肪酸二聚物与妥尔油脂肪酸和三乙烯四胺的聚合物35%,碳酸钙50%,实际主要成分为聚酰胺、异丁酸异丁酯、甲醇、2-甲基-1-丙醇、丙二醇单甲醚,原申报商品编码为350691909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506911000。项三、项四货物价值5488.5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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