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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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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进口鲜榴莲申报原产地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 2024年10月8日 | 勐腊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1票鲜榴莲。经核查,当事人公司申报进口时提交的上述原产地证书不是由泰国签证机构签发,不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当事人因原产地申报不实导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公司在海关调查期间,均向海关主动提交认错认罚承诺书,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勐腊海关计核,涉案1票鲜榴莲漏缴税款14.008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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