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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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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管制
  • 出口
  • 出口密封铅酸蓄电池不能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海关鉴定单证 | 2024年11月15日 | 肇庆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密封铅酸蓄电池6730个,申报总价149075.5美元。该票报关单共申报13项不同型号电池,具体商品品牌、型号为:商品项1: LEOCH牌|型号:LP6-4.0H;商品项2: LEOCH牌|型号:LP12-7.0;商品项3: LEOCH牌|型号:LP12-9.0;商品项4: LEOCH牌|型号:LP12-12;商品项5: LEOCH牌|型号:LP12-24;商品项6: LEOCH牌|型号:LP12-33;商品项7: LEOCH牌|型号:LP12-38;商品项8: LEOCH牌|型号:LP12-28;商品项9: LEOCH牌|型号:LP12-55;商品项10:LEOCH牌|型号:LP12-75;商品项11:LEOCH牌|型号:LP12-100E;商品项12:LEOCH牌|型号:LP12-150;商品项13:LEOCH牌|型号:LP12-200。肇庆海关四会港监管科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并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8月14日,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实施危险特性分类鉴定并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鉴定结论为:商品项3、7、9、10、11、13货物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列明的危险物质,是第8类危险物质—腐蚀性物质,UN编码为2800,不可按非限制货物运输。涉及密封铅酸蓄电池数量1746个,价值人民币688326.9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海关鉴定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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