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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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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管制
  • 出口
  • 出口有色金属等未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 2022年5月7日 | 大同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经营范围销售农副产品、煤炭、有色金属、金属材料、五金产品、电力成套设备、电子原件、仪器仪表、电缆、钢材、建材、钢结构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有毒品);当事人采用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和区内物流货物(5034)方式开展进出口贸易,在坪山海关、蓉泸保B、新沂保B申报进出口货物共计129票。2021年9月7日,大同海关对上述129票货物中41票货物的报关单证、账簿等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中22票货物的报关单证及其他资料。截至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仍未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大同海关遂向当事人出具《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对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予以改正。期限届浠后,当事人未予改正。
  • 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