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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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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出口
  • 申报出口海藻有机肥、氨基酸颗粒有机肥伪报品名、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 | 2024年11月6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海藻有机肥”、“氨基酸颗粒有机肥”等,申报税则号列3101009090、3101001990,经海关调查,上述货物均为有机无机混合肥料,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00(监管证件代码7ABv、检验检疫类别M/N),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471061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品名、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有机肥料伪报税则号列逃避商品检验 | 2024年8月7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5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4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有机肥料”、“肥料原料(土壤调理剂)”、“氨基酸有机颗粒”、“土壤调理剂(肥料原料)”等,申报税则号列310100199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为含氮磷钾元素的复混肥料,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10,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共计17135864元。当事人在明知该商品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多次以故意伪报税则号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检验,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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