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进口牙用输送器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3年6月16日 | 番禺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申报的牙用输送器等货物品名及规格与实际不符 ,有洁治器、口镜、牙刮匙、牙用填充器、器械盒、牙釉凿,牙挺等商品未向海关中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20890.83元。同时洁治器、口镜、牙刮匙、牙用填充器等属于需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末向海关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逃避进口法定商品检验监管,经统计商品货值为74391.84欧元(542413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