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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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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聚苯乙烯胶粒属于危险化学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4年10月30日 | 佛山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可发性聚苯乙烯胶粒”货物一批,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其他化工产品)”,为非法检商品。该票货物实际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应为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危险化学品,杂项物质)”,为法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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