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卷闸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卷闸门1253千克、项二货物地脚线4260千克、项三货物瓷砖19300千克、项四货物电线256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149823.2元。当事人出口话梅1500千克、果粒爽4500千克、酸甜酱4500千克、鱼露5000千克、多味花生1400千克、牛奶糖1500千克、椰子汁4500千克、红薯粉条1500千克、冰糖1300千克、珍珠20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72107元,话梅、果粒爽、甜酸酱、鱼露、牛奶糖、冰糖、珍珠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多味花生、椰子汁、红薯粉条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5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