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女鞋20160双,共1项货物。经查验,所查货物规格不符,实际有2120双为布面,2900双为过踝。数量不符,实际为13470双,多报少出6690双。重量不符,实际为7023公斤,比申报少581公斤。表头毛重异常,实际为7359公斤,比申报少581公斤,件数异常,实际为306件,比申报少30件。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七项、第十六条处罚款人民币:1.4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