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申报商品品名为:按摩器具,数量10台,无品牌,申报总价为:1938.465元人民币)经查验为:KEON牌电动上下伸缩男用飞机杯(成人用品),实际总价为2490美元。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电动上下伸缩男用飞机杯申报不实,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7876.96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344.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873.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