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工业脂肪醇,经海关查验,并经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鉴别,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多种无环醇和烷烃的混合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构成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
当事人挪威籍“宝凯璇”轮船向海关电子申报船员健康状况为“无异常”,1月28日经海关登临检查,核查医疗日志和船员健康申明卡,进行医学排查,发现该轮一名外籍船员存在7日内有头痛症状,且有用药史(扑热息痛)的情况。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有9项,申报CIF总价共计100000欧元,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黄色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粒子(PET),第六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黄色聚酰胺-6,6粒子(PA66),第七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棕色聚苯硫醚粒子(PPS),经查,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未提供所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构成违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