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173号 | 2024年11月29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2024年1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18号 | 2024年11月29日发布 | 2024年11月29日实施 | 海关税
经国务院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关税专项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
- 现行有效
- 规章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署办税函〔2024〕12号 | 2024年9月5日发布 | 2024年9月5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2024年9月5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
- 现行有效
- 规章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 2018年年05月29日 发布 | 2018年07月0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现行有效,但自2024年12月1日起经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废止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18年第15号 | 2018年02月01日发布 | 2018年02月0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附件:1.海关税款缴款书.tif2.退税申请书(格式一).tif3.退税申请书(格式二).tif4.收入退还书.tif5.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tif海关总署2018年1月31日
- 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废止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14〕85号 | 2014年11月28日发布 | 2014年12月1日实施 | 关税征管
2014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09年第69号 | 2009年10月30日发布 | 2009年11月01日实施 | 五金矿产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现行有效
- 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第184号 | 2009年8月19日发布 | 2009年9月1日实施 | 海关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实施税...
- 现行有效,但2024年12月1日起经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废止